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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價格法第十四條怎么處罰?
作者: admin 發布時間:2021-07-07 11:06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以下簡稱《處罰規定》 自 1999年7月10日經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 日由原國家計委發布后為價格行政執法提供了寶貴的法律依據價格法。幾年來的執法實踐證實了《處罰規定》的卓著成效 同時也檢驗出《處罰規定》存在的一些法律漏洞。其中第十四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限期退還難于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屆満仍無法退還的價款 以違法所得論處?!碑a生的問題尤為嚴重 已成為價格行政執法中的頑疾亟待解決。
《處罰規定》第十四條是對《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的細化 明確了對經營者多收價款和違法所得的處理程序價格法。此條規定充分體現了《處罰規定》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強調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對價格違法者實施價格行政處罰時首先要切實保護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應當責令價格違法者在規定期限內將多收價款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也就是說價格行政執法應當先退還多收價款未退還價款按違法所得論處。這一做法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支持和贊譽樹立了價格主管部門良好的執法形象。